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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简介
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是苏州市第一家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成立于2004年10月,并于2008年6月23日依法登记注册。
我们一直致力于通过公益活动及公益培训计划,唤起社会公众认同及重视,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有志于义务服务的市民提供志愿服务机会,鼓励协助各个社团开展义工服务。
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先后在环保宣传、老人关怀、孤儿关怀、落后地区助学、残疾人关怀、儿童大病捐助、视障关怀、大灾紧急募资、落后地区捐助冬衣、义务献血、公共志愿者服务、爱心手工义卖、公益理念宣传等方面,组织开展了多达上千次的常规与非常规的公益活动。
现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在整合原项目小组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爱盲服务队、成长伙伴服务队、爱心手工服务队、亲子公益服务队、义工发展服务队、德威公益服务队等服务主题鲜明、服务对象专注的志愿者团队,以“人人做义工,苏州更美丽”为理念,为社会融合及和谐发展贡献心力。
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
英文译名为:Suzhou Little Red Cap Volunteers Association
全称缩写:Suzhou.LR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有志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进行非营利性公益活动,通过普及、推动公益理念和义工服务,促使公众广泛参与,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缔造一个更具关爱的和谐社会。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的愿景:人人做义工 苏州更美丽
本协会奉行:关爱尊重、信任沟通、分享进取、宽容学习、专业精神、服务导向的准则。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推广普及义务工作,如援助、助孤、助残、助困、亲子服务等;
(二)组织苏州地区义工培训服务,致力于通过义工专业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并为其他团体提供组织以及管理义工的专业顾问服务;
(三)组织公益援助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助,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四)通过与其他团体的合作交流,能为其他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服务工作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四) 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由至少一名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正式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及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协会其他规章制度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故意损害本协会宗旨、声誉,未经许可,冒用本协会名义从事活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以会员身份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酬、借钱、借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如下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一)超过30天不交会费;
(二)取得会员资格后,每年度未参加任何活动的;
(三)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会员职责的;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理事产生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修改、解释组织的机构设置;
(九)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其他应当由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
(十三)当本协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人/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人数比例配额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人/单位,会员代表行使的职权等同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会长和理事:会长和理事候选人应当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和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 选举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和普通理事构成。当然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构成,普通理事包括协会机构负责人、服务队当届队长和理事。理事会总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其中当然理事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应当为本协会的会员;
(二)当选过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服务队队长、财务长;
(三)单位团体的负责人。
(四)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任命秘书长、财务长、部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和服务队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聘任名誉会长、副会长、资政;
(十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于会长、常务副会长,因不可避免的原因产生的缺位补差。相关人员在闭会期间行使代理之责,最终人员任命需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十三) 审核会员的加入、退出,并决定暂停会员资格,同时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四) 讨论并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把握发展方向;
(十五)监督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以及社会公共关系的维护;
(十六)批准本协会公益项目的立项,并对项目活动进行协调、评估和监督;
(十七)行使由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任期参看第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任期内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或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入协会满1年或参加协会活动满100小时;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会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监事会、资政委员会一致同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其他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第一副会长为会长当然候选人,第二副会长为第一副会长当然候选人,第三副会长为第二副会长当然候选人,第三副会长在理事或队长中产生。以上均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完成会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会长等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位。是本协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受会员大会委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理事会主持好日常工作以及其他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能;监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监事会推荐,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产生。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秘书长和专职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动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长、服务队队长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受理会员对理事会的申诉,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同时批评、建议、督促理事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提案(章程修订议案除外);
(七)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
(八)由会员大会决议、基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九)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产生,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协会其他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内部制度、文案制作、会议召集记录、委托信息发布等理事文案性工作;
(六)拟定监督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秘书长参与日常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服务队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主持各服务队开展工作,发展各服务队核心成员,提名服务队副队长,由服务队内成员选举;
(四)负责协会服务队相关事务性工作与服务队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政委员由历任会长、监事组成。
职权如下:
(一)参与章程修改提议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二)监事与理事会产生分歧,可以提出建议并参与协调;
(三)若本协会发展偏离本章程,可以提出建议并参与协调。
(四)若理事会、监事出现违背本章程规定,有权启动临时会员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会长、监事议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上级主管部门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协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其他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协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更加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协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协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监事会和资政委员会审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主管单位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7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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